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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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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第九條指的是可近性(Accessibility):「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並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活動,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可以無障礙訪問空間環境、交通設施與使用信息和通信。這些設施應包括查明和消除各種使用或阻礙訪問的障礙,上述準則適用於:建築物、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房、醫療設施和工作場所等。同時,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和緊急服務,也必須符合可近性的精神。」因應台灣的友善環境必須面臨CRPD第九條的檢視,本研究將透過各國案例,了解如何根據符合CRPD第九條精神制定評估友善環境在得分範疇與各級友善環境標章的設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