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最新研究報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論廢棄物清理法中廣告物設置之爭議問題(107年度佳作2)

當行政機關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管制廣告物,須同時適用指定清除地區公告與污染環境行為公告。此兩公告之適用有一定之步驟且分別是由不同之行政機關所公告,又因公告之性質會影響人民可否提起行政救濟,故須探討指定清除地區公告與污染環境行為公告之規範意義與性質。另外,有關廣告物與廢棄物清理法間之互動關係,以及以污染環境行為公告管制廣告物之妥適性與合法性尚待釐清,從而本文將以法律保留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審視污染環境行為公告之合法性。最後本文將區辨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與廢棄物清理法對廣告物之管制範疇,明確此兩法得管制廣告物之情狀。希冀如此能建構完善之廣告物管理制度,強化廣告物管制之法制。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6
  • 發布日期: 2019-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點閱次數: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