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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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原住民委員會自臺中縣市合併之後即積極規劃原住民族衛生醫療自治條例,條文草案第五條「原民會應辦理原住民醫療保健教育及健康促進活動,衛生局配合協助原民會辦理。」故應先對本市和平與梨山地區民眾之健康狀況與促進行為有所了解;另,條文草案第六條「衛生局應提供原住民預防保健服務;原民會應對原住民患有死亡率高於一般民眾之特定疾病者,應補助其就醫。前項特定疾病,由原民會定期公告之。」,此方式是否妥適,值得討論。 本局推動山地原住民區和平與梨山部落健康營造,於101、102年辦理健康狀況與行為調查,本研究藉此資料進行分析,了解該區居民之健康狀況與行為態度知能。另,透過101年度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及102年本市衛生局之生命統計年報,進行原住民主要死亡原因與本市全體市民十大主要死亡原因與標準死亡率之比較。 問卷調查發現:高血壓與痛風是受訪者常見的慢性疾病,痛風的盛行率高於糖尿病、心臟病,但卻未列入全體原住民族、本市和平區十大死因。肺結核是本市和平區的十大死因,卻未見於全體原住民族十大死因。而蓄意自我傷害為全體原住民族十大死因的第10名,卻未是臺中市與和平區的十大死因。若如條文草案第六條所述,單從原住民與全市市民主要死亡原因之比較,認定補助就醫、住院之特定疾病,容易忽略會影響健康與生活品質的疾病但致死率不高的疾病。 本研究建議:自治條例條文草案提及補助罹患「特定疾病者」之就醫、住院醫療費用,其所述特定疾病之訂定,除可參酌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統計之原住民主要死亡原因,與本市全體市民十大主要死亡原因相比較之外,另應透過研究調查、專家會議等方式,納入非為直接死因或致死率不高,但會影響其健康或生活品質之疾病。 未來應規畫利用次級資料進行本市原住民族之死因統計、健康狀況與行為調查分析,以利原住民族衛生醫療自治條例之制訂與修正貼近原住民族之需求,共創幸福宜居原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