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摘要
|
自辦重劃主要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政府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除可促進土地利用外,更重要的是能無償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所列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紓解公部門人力不足之問題,惟自民國68年訂頒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來,前後歷經三十餘年,其執行過程迭生爭議,民眾反映權益受損等弊案問題層出不窮,實應考量引入另一種作業方式。 市地重劃攸關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其土地財產主要被劃分為三個部份,一部分維持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一部分屬公共設施用地,一部分為抵費地,而自辦市地重劃,將抵費地約定出售予重劃開發商投資人做為投資報酬,其售出後之價款,盡歸投資人所有,實質上有形同剝奪土地所有權人部分財產權之疑慮,縱使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財產價值並不因此降低,仍有不合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主管機關委託專案管理辦理市地重劃,其角色就如同主辦機關之分身,重劃進行中得以專案管理為意思之表示,使主辦機關在一定授權與合約關係下,於既定期程內獲得高品質且高效益之工程及重劃進度。故本研究採以專案管理模式取代自辦市地重劃,將可以保全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更能符合土地所有權人的期望,減少爭議,提昇參與重劃之意願,降低主辦機關投入的人力與時間,提昇國家整體與城市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