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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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開發原為創造一個良好優質都市生活品質,使土地所有權人共享開發利益,如因開發過程造成地主財產損失或社會成本增加,勢必損及政府形象及開發效益。自辦市地重劃制度產生係在補充政府人力及財力上不足,借助民間力量參與市地重劃,以加速建設,立意甚佳。惟目前本市於後期發展區,以重劃方式大舉開發,除公辦13期及14期外,以自辦市地重劃機制進行開發。近來自辦重劃區除了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不斷、更多政治角力介入,讓衝突不斷上演,而政府卻苦於無監督機制著力點,無法有效根絕亂象。本文從現行法令制度面,探討自辦重劃中各不同角色地位,並透過檢視法令規範,提供建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在市地重劃過程有充分參與空間,以充分發揮開發效益,落實土地正義。 本研究從市地重劃性質,探討衝突發現關鍵,再就自辦市地重劃救濟途徑、政府監督權法令規範及實務辦理情形進行比較,而對於現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提出修法建議,以健全自辦市地劃運作機制,尤以開發商角色之確定,除了自辦市重劃出資者,更應提出專業能力,以減少重劃爭訟,使其發揮正面效益,讓自辦市地重劃各角色如政府、地主、重劃會及重劃公司各司其職,創造多贏開發效益,打造優質幸福臺中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