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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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臺中市為例,分析縣市合併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重新計算對於應納稅額的影響,並針對可能引發爭議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希望政策制定者列入決策考量。 一般用地以「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在累進稅制下課稅地價越高,則適用稅率越高,應納稅額也越高。本市累進起點地價:原縣109萬6,000元、原市284萬4,000元。假設102年重新規定地價,其地價不變,以目前地方稅務局稅籍資料測試核稅,預估核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約為158萬4,000元,統計分析102年合併計稅後稅額減少者約計1萬8,733戶,稅額減少約計8,293萬元;稅額將增加者約計3萬238戶,稅額增加約計2億9,522萬元。 102年重新規定地價並核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將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因累進起點地價向下調整,適用地價稅率提高,而在未蒙政策利益前,先承受地價稅負增加之不利益,認有政府變相加稅之虞。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因縣市合併行政組織調整,而增加稅負。建請財政部協助透過中央協調內政部同步修正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累進起點地價如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合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調整或合併前之區域,分開核計累進起點地價,分別計課地價稅後合併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