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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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鄉鎮市調解制度自民國44年施行迄今已逾55年餘,惟鄉鎮市調解條例未能與時俱進地掌握住社會實際脈動及人民需要,修正出符合能夠充份發揮功效的鄉鎮市調解制度。本文試圖以文獻分析法等質性研究方法探究該制度良窳,建議適時調整及改進目前調解委員會的績效評估機制,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提供調解委員會充分資源: 要提高調解委員會的效率,要增加調解委員調解案件的能力。在財政上,可在預算方面按其規模做適度的調配,並可廣泛提供民眾便捷的網路諮詢服務,讓民眾透過更多的管道瞭解如何運用其調解資源解決糾紛,給予正確的法律觀念更有助於調解的成立。 (二)成立輔導團定期協助: 調解委員會的設置,大幅度減輕法院及檢察機關案源,成效的良窳該二者不能置而不論。地方政府主政機關不論是法制或民政,應適時與法院及檢察機關連繫,籌組輔導團機制,定期訪視各區公所,除瞭解行政困難及瓶頸外,並提供適當管道培育調解秘書及調解委員法學素養。 (三)調整目前調解行政績效考核評分表: 現有評分表之顯然不足,法務部應引進創新及管理思維,調整更能呈現實際績效及服務意涵的績效考核評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