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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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鑑於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衍生的問題日益嚴重,台灣環境保護署已訂定多重的法令規範稽核管制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清除處理工作。特別是二十世紀中葉後「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產業及生活型態,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危及人類世代的永續發展。隨著人類長期以來追求經濟發展、對於環境資源無限制地予取予求,地球上之環境逐漸為人類所破壞,除了天然資源即將用竭之外,科技發展與產業生製造過程所造成之環境汙染,均已嚴重危害到人類賴以生存之環境。國家基於統治權主體之地位,得以抽象之法律或具體之行政措施,要求人民從事或禁止為特定行為,倘若人民有所違背,將遭受國家制裁。惟在法治國原則,國家行使公權力處罰人民的同時亦不可偏廢人民權利之保障。 本文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本文的緒論。 第二章將從我國憲法對於環境保護之要求作出發,除說明我國環境管制手段之法規範依據外,並嘗試對於環境行政管制採行之背景作詳細之說明,以完整了解連續處罰之背景。 第三章討論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概念,並基於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清理行為」的定義與行政解釋,其重要性涉及基本人權保障的問題。因此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關聯性之釐清,實具有相當必要性。 第四章討論一事不二罰之概念,並試圖闡述一事不二罰原則之內涵,以及此原則之法律位階與規範效力,與我國法上特有之連續處罰規定為論述與繼續犯及狀態犯的問題。 在第五章則經過本文研究後,認為「連續處罰」之性質,不是行政罰的罰鍰,而是行政執行的怠金。因此於本章中進行說明與討論。 第六章為本文的結論,茲將本文各章節之重要部分以及研究結果,予以摘要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