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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臺中市政府結合公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提供兒少保護案件家庭處遇服務已逾11年頭。然而,家庭處遇服務的提供者對於家庭處遇服務內容和服務輸送途徑呈現不一致的情況。
爰此,本研究有三個目的:(一)統整臺中市家庭處遇服務之項目、內容、輸送方式之模式,並對之提出一致性之定義。(二)發展家庭處遇明確開結案指標,和家庭處遇服務流程,讓社工在一致性的服務基礎上,訂定具備個別差異之服務內涵,落實案主最佳利益之實務原則。(三)針對臺中市現行家庭處遇服務之服務模式進行探討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採取文件分析法及焦點團體訪談法。文件分析法以2012-2014年,已結案的完整個案處遇記錄進行內容分析;焦點團體訪談法分別訪談公私部門社工督導和社工兩組,針對家庭處遇服務定義、認知、內容,彼此的期待與合作關係,以及家庭處遇內涵集中於某些特定服務的進行團體訪談和討論。
本研究的發現有四項:(一) 家庭處遇依據案件危機程度,分成「密集式家庭處遇服務」和「一般性家庭處遇服務」(二) 家庭處遇開案以兒少保護成案與否為基準,但公部門轉民間單位則有一定共
識(三) 現階段家庭處遇結案指標仍以兒少危機解除為主,至於家庭功能的恢復,並未被特別強調(四) 藥酒癮的判別,並無快速、明確辨識指標,服務提供者僅能從其施用時出現的混亂行為判別;抑或從精神疾患狀著手。
針對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建議有三:(一)將密集式家庭處遇與SDM安全評估的安全計畫結合(二)強化社工與家庭工作的能力,增加「家庭親職功能改善」而結案的比率(三) 落實網絡專業分工,兒少保社工對藥酒癮仍應從精神疾患觀點思考,並交由專業醫師來判斷。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服務模式與內涵之建構
臺中市政府結合公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提供兒少保護案件家庭處遇服務已逾11年頭。然而,家庭處遇服務的提供者對於家庭處遇服務內容和服務輸送途徑呈現不一致的情況。
爰此,本研究有三個目的:(一)統整臺中市家庭處遇服務之項目、內容、輸送方式之模式,並對之提出一致性之定義。(二)發展家庭處遇明確開結案指標,和家庭處遇服務流程,讓社工在一致性的服務基礎上,訂定具備個別差異之服務內涵,落實案主最佳利益之實務原則。(三)針對臺中市現行家庭處遇服務之服務模式進行探討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採取文件分析法及焦點團體訪談法。文件分析法以2012-2014年,已結案的完整個案處遇記錄進行內容分析;焦點團體訪談法分別訪談公私部門社工督導和社工兩組,針對家庭處遇服務定義、認知、內容,彼此的期待與合作關係,以及家庭處遇內涵集中於某些特定服務的進行團體訪談和討論。
本研究的發現有四項:(一) 家庭處遇依據案件危機程度,分成「密集式家庭處遇服務」和「一般性家庭處遇服務」(二) 家庭處遇開案以兒少保護成案與否為基準,但公部門轉民間單位則有一定共
識(三) 現階段家庭處遇結案指標仍以兒少危機解除為主,至於家庭功能的恢復,並未被特別強調(四) 藥酒癮的判別,並無快速、明確辨識指標,服務提供者僅能從其施用時出現的混亂行為判別;抑或從精神疾患狀著手。
針對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建議有三:(一)將密集式家庭處遇與SDM安全評估的安全計畫結合(二)強化社工與家庭工作的能力,增加「家庭親職功能改善」而結案的比率(三) 落實網絡專業分工,兒少保社工對藥酒癮仍應從精神疾患觀點思考,並交由專業醫師來判斷。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6
- 發布日期: 2016-10-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點閱次數: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