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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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於受到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而予以剝奪而取得土地。主要係於需用土地人因公共需要而申請徵收私人土地,並同時對於受到被徵收人予以徵收補償。因財產權係受到憲法之保障,然而需用土地人因公共或公益之需要進而申請徵收私人土地,雖然土地徵收乃在於調和私權與公共利益,但畢竟土地徵收處分勢必對於具有財產權之權利人在財產上之剝奪,故土地徵收與財產權之保障實有釐清之必要。近年來因為苗栗大埔徵收案之爭議,更喚起國人質疑土地徵收地真意,甚至把徵收與財團利益掛勾相提並論,進而受到相關社會團體群起抗爭,引起社會大眾之關注。此時不免讓人回想土地徵收之真意為何,係為興辦事業,創造經濟收入?抑或為公共利益?觀看土地徵收條例之意旨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既是為公共利益,是故,在公益性及必要性上評估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 |